对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部门(单位):辽源市教育局 |
为加强对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工作安全、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
一、监管对象 |
市本级及各县教育考试机构、各考点、监考老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
二、监管内容 |
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和实施情况,具体为: (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情况; (二)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考生基本信息的采集与汇总; (四)考点、考场的设置及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的遴选、聘任和培训; (五)考试期间试卷运转、存放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档案的管理、毕业申请的初审等工作; (七)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三、监管方式 |
考试期间实地巡查,考前、考中、考后接受举报。市、县巡视,接受举报,视频监控。 |
四、监管措施 |
派遣巡视员实地巡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成员的监督举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考试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
五、监管程序 |
开展巡视,接受举报,视频监控。 |
六、违规处理 |
对有问题的考试机构视问题程度分别作出警告、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直至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对当地考区停考。 对考试机构或考试工作人员中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泄密的; 2.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3.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8.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9.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10.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11.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2.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3.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4.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