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部门(单位):辽源市教育局 |
一、监管对象 |
各市直属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事业单位。 |
二、监管内容 |
(一)学校是否根据各级岗位的空缺情况制定本校的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并召开教职工大会研究讨论竞聘方案。 (二)评审工作是否遵循“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的原则进行。 (三)申报对象的是否符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是否符符合规定要求并真实有效。 (四)评审程序是否按文件规定。 (五)评审工作的组织(包括评审小组的产生和人数、评审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审结果是否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
三、监管方式 |
(一)根据省、市职称评审文件要求,对各单位岗位数量进行审核审批。 (二)审阅各单位上报的竞聘方案。 (三)监督各单位评审结果是否进行公示。 |
四、监管程序 |
(一)召开中小学职称评审大会,传达省市文件,明确评审的范围、原则、要求、导向、程序等阐述清楚,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二)各单位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对各单位上报的通过评审人员名单进行核实,并上报市人社局专技处。 |
五、违规处理 |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公示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公示。 (二)对申报对象条件不符合职称文件要求的,或把关不严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或重新推荐。 (三)对申报对象的材料涉及学术不端、师德问题、有偿补课等情况,因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已经获得的资格,将取消该资格。涉及造假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对于在职称评审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要求单位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