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及 学校规范办学的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部门(单位):辽源市教育局 |
为切实做好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及学校规范办学的教育督导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特制定以下制度。 |
一、监管对象 |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学校。 |
二、监管内容 |
(一)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1.根据《吉林省教育重点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辽源市年度县(区)政府教育工作“基础+特色”要素导向式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2.根据《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吉政教督委办字〔2014〕3号),对县级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发展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的通知》(吉政教督委办字〔2015〕42号),对县级政府履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4.根据《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对县级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学校规范办学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全面启动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府教督字〔2013〕12号),围绕《责任督学主要督导事项》和《辽源市教育局年度“基础+特色”要素导向式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和随机督导,督促指导学校规范办学。 (三)开展专项督导 根据《吉林省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要求确定督导项目、内容,开展专项督导。 |
三、监管方式 |
(一)定期督导 1.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复核指导。根据县(区)政府的申请,组成督导组对县(区)相关教育工作自查结果进行现场督导、评估,形成督导报告,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跟进指导,申请省级复核评估。 2.责任督学入校督导。按照“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每学期不得少于4次的经常性督导”的要求,责任督学每月深入责任区学校进行督促指导。 (二)随机督导 结合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对学校和县级政府,采取事先不打招呼、不下发通知,直接深入学校的方式,对规范办学、队伍建设等进行督导。 (三)专项督导 1.根据专项督导内容,指导县(区)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告自查情况。 2.市督导组进行现场抽查,形成专项督导报告。 |
四、监管措施 |
(一)审核档案材料 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相关材料的审核,进行复核比较或初步评定。 (二)审核自查报告 充分利用已有的统计数据对县(区)或学校的自查报告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处室参与审核。 (三)组建督导评估组 结合实际督导内容,以专、兼职督学为主体,适当聘请相关科室、部门的专业人士参加。合理安排专业分工,确保督导评估组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对督导评估组的培训、监督 加强对督导评估组的培训和工作情况监督,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
五、监管程序 |
(一)定期督导程序 1.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的程序。指导县级政府开展自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访谈、综合分析、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县(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初评。形成并上报复核材料(含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2.责任督学入校督导程序。实施“三段衔接跟进式”督导。督导前,研制督导工具。督导中,通过校园巡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活动观测、课堂观察和师生座谈等方式进行。督导后,进行情况反馈和跟进指导。 (二)随机督导程序 1.听取汇报。 2.调阅资料。 3.实地踏查。 4.随堂听课或个别访谈。 5.现场反馈。 (三)专项督导 1.指导县(区)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自查情况。 2.市督导组进行现场抽查。 3.形成专项督导报告。 |
六、违规处理 |
(一)指导和督促县区整改 各县(区)要对督导评估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二)组织回访督查 对各县(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